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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的时候民法老师把他们家那个从业已久的法官请来给我们做讲座。题目是《从审判监督的角度看法院的审判》,他每讲一个主题就会举一个案子。有一个案子很有意思,案情很简单:楼上楼下两家人,且称为A家和B家。B家买了个什么新电器产品会产废气,他家安装的时候就把废气管道一起接到抽油烟机的排气管道里,通过一个排气口一起排出去。刚好这气体吹到A家,A家受到影响,要求B家转移这个排风口或者拆掉设备。
两家吵来吵去,但是后来法院自己发现原来国家本来就有一个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这么安装,因为有发生爆炸燃烧的危险。原来上海得一个住家就发生这样的爆炸并引起火灾。法官的感想是:“要是我们没在浩瀚的文件中发现这份文件,而判决B家胜诉。那么要是以后那个管子爆炸,人家追B家的责任,B家说当年法院判决都允许的啊。那我们岂不是死得很惨,难道要我们法院负起这个在汗牛充栋的行政文件堆里中找不到文件的过错。”
其实法律是很多的,虽然在大部分案件中找到法律似乎不是难事,但是现代国家的法律可不是摩西十诫那一块石板的问题了,而是动不动十几页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政府一方的原因之一就是,如果政府自己不拿出文件来,别说当事人找不到,可能连法院都找不到。而且就算找到文件,还要看这个文件是什么性质,内部行为(文件)不对外,如果它拿出个内部文件要想约束相对人也是不行。
不过这个案子对我来说特别有意思的地方是,它让我很快感觉到政府和司法系统承受的压力有多大。对体制的压力很大,也就意味着在这个体制中的个人——法官的压力也很大。而且总的来说这是他们自找的。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因为他们总是把自己不安放在中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裁断者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点上很聪明,他们的法院是中立的,如果那个管子真的爆炸了,他们的法官虽然有点不安,不过他会说:“这个能怪我哦,当时的A家自己找不到证据,难道要我来找?”
并不说他们的法官对自己的判决不负责任,而是他们的诉讼模式给法官将社会推到法庭上的压力又部分转移回社会本身的途径。他们的诉讼模式中法官是社会与国家的中间力量,诉讼当事人寻找证据所要说服的(就是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心证)是陪审团,而陪审团本身就是社会的代表,所以他们要说服的是社会本身,由社会自己来裁断自己的利益。
而如果由法官来代表国家来裁断,那么所有的社会压力将全部推向政府。今天是一个小小的煤气管道问题,如果明天是个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后天又是个通货膨胀,没有多少系统能够承受这样大的压力而不崩溃吧。例如贫富差距的问题,其实利益的调整除了到迫不得已的革命之时,为了社会稳定而持续的发展,司法才是调整的最佳手段。持续的和平才是人民的最高利益,那么一个独立的司法,能够将激烈的社会矛盾得以处理的,并且能够将社会的压力又部分让社会自己承受的司法系统是很重要的。

Problem solving

宪法课的时候说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这种差别深深根植于他们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英美法国家具有典型的强社会特征,这是德国人都感觉的出来的。例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文章里就说到这件事情。
中国社会和当时的德国非常类似,也是有政府去主导社会变革。社会相对来说是弱的。典型的英美法国家的学者是这么号召的,社会也是这么做的:在自由主义学者John Miller就认为,“社会是社会利益的最高裁断者。即使政府做更好,也应该让社会做,培养社会的自主的判断能力。”
Caroline给我们看了一篇关于Problem solving的文章。Caroline是美国的执业律师,是在那样的土地上长大的,她所关注的东西明显和中国的老师不同。例如她每次一叫我们看点东西,我们就以为是测试,她总是不得不微笑着和我们解释,这并不是一个测试,看这篇文章尽量去理解就好。每次叫个学生上去对话或写点什么,我们就以为这是她认为最好的学生,她不停地和我们说,我只是随意的选择,并不是一个测试。
我的导师刚好也是在新加坡念法律回来的,她和我们说Caroline完全是用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是一种解决问题式的方法。那篇文章说到人类的问题的方式很特别,总的来说有三种方式:1.改变环境以适应我们的目的(法律方法大都是这种);2.改变自己本来的目的去适应环境;3.“忍着”,因为人类能力所限无法去处理的问题。而每一种问题都有适当的方式去解决,例如市场方式、法律方式、存粹的物理方式等等。
而法律方式主要是通过让双方发出自己的“voice”,让法庭来协调双方的利益。例如关于贫富的问题,事实上,并没有什么标准去判断贫富。如果冷静的尝试从第三方角度看贫穷的问题,一个穷人之所以为穷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工作不努力,碰到这样的家伙是很让人恼火的。还可能因为天赋较低,自然的专横是那么明显想忽视而不得;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他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源也并不够。
但这只是抽象的说法,一般的说法,当这抽象的穷人成为一个具体的穷人,现在假设他叫做王明,就是那个开车不懂路的司机。如果我说,他以如此不认真地态度(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待自己的工作,无怪乎他工资如此低。或者我还可以假设一个具体的穷人,一个领着一般工资的高校老师,因为他从来没有积极的从事自己的教育工作,学生问个问题都找不到人,回答问题的口气也总是这么不耐烦,我当然可以很有立场的说,拿这点工资是活该。或者我在假设一个不求上进的电视台领导,没有才能只知道念文件,受人不敬不也是很普通的事情吗,摊上这种类型的合作伙伴或领导任谁都要叫苦不迭吧。
但是人们也可以把这个穷人描写得很可怜,例如他努力过但是失败了,也许他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因为他出生贫寒,天资不足,这就难以把账算在他头上了。
而在一个具体的个体身上,这两方都有的,没办法分开。第三方的独断独裁是没有用的,因为根本没什么标准去客观的衡量谁拿得多,谁拿得少。谁没得到谁应得的褒奖,谁不当的拿走了别人的东西。如何衡量剥夺和应得,这是没有办法有标准的。也就是说,在抽象的虚空中讨论贫富差距意义很小,贫富问题只可能发生在现实中,有着一个现实的当事人,他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一定的才能,是一个活生生的而非抽象的人。这个人的声音被听到,被社会评判。所以让社会关系得到调整的东西最终还是“声音”。
有一次,Caroline让我们去争论一个案子,后来她走之前,在台上说:sorry, the defendant lost the case.
因为对方的学生实在是想不出什么话来说。但是Caroline的这句话却让我有个朦胧的想法,就是关于西方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当我在看契约法的赔偿原则时候,我就产生他们如何去使用的疑惑。在一般原则的指引下,充分的考虑个案的事实。其实有时候我看我们自己的法条,觉得立法者写出这种法条就好像法官都是白痴一样。那么问题会不会是因为自由心证原则不被引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少,法官的独立性很少,权威也低,使得他们不得不一直求助于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权威,而非靠信念和理性所产生的权威。

没有价值追求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

HUMILIATION

旅行公司严重违约的旅游事件已经完结。由于赔偿款只有15%,老子气得都想骂人。我追班长同学拿到合同书,再打电话把那个客服臭骂一顿。但是让我吃惊的这个班长同学竟然在不知会我们所有参与同学(包括参加旅游的班委)的情况下,自己敢签最终的赔偿协议。这是很搞笑的,要知道如果他是个律师,当事人可以告他无权代理,就算追不到对方赔偿,他完全可以追究律师的责任。这可是最终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他竟然敢在不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签字。我们是同学才不追他,如果是当事人不服,追他的责任,他肯定要完蛋。
但是我又想,为什么我的同学不敢拉一杆子学生直接去途牛旅行的营业部找到上级管理的人员争取赔偿,根本就不用和电话里那个最低级别的职员讨论(我还顺便贬损了这个职员的人格,不过她就是给公司买来给人顾客骂的,所以也是百毒不侵了)。我想他不至于这么笨。如果他没这么笨,那么签字就另有原因,难道学校给他压力要他赶紧签字?
虽然中国大学自从北大的什么登山活动摔死一个人之后,都有点发神经。但是这种发神经式的做法让我很怀疑辅导员的人格。如果是辅导员怂恿我们班长在不知会我们的情形下签字,那么这个辅导员也太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把班长同志和我们当回事。签字的可以班长同志,如果我们闹起来,负责任的可不是辅导员。所以辅导员心里想着,你们不过是一帮连自己学费都不积极讨回来的学生,这点东西你们肯定也不会争。你们既不会找签字人的麻烦,这件破事也会迅速消失,学校也不会给我压力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43号学生就被旅行社羞辱一番后,又遭了自己学校一手。我们是一群学法律的人,这下真把自己的脸都给丢光了。我唯一想到的形容词就是HUMILIATION。

共同侵权(实体权利义务)、连带责任(程序?)、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协商、第三方、判决

权威的理解

星期四的时候,读书会讨论《法律之门》的第六章,法和公意。
“早期文献的读者会有一种印象:法律和习惯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事物诸要素或者事物之间按照一定的秩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系统或者新的整体)。”
书本里面选择一段关于一个原始部落运用权威的描写,“夏安族的例子”以说明在权威运用与习惯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但随着社会的日趋庞大的和日益复杂,人们感到自己的认识与周围的制度之间的一致性越来越少。
“‘他们能够这么做吗’的表达取代了‘这就是我们处理这一局面的方式。’;等级、迷惑、憎恨和恐惧替代了共鸣、理解、自愿服从和爱意。”
“人民,可能意味着人数上的多数、有影响力的精英、穷人,曾被指称为‘沉默的多数’的中产阶级、黑人及少数民族、妇女、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青年、老人,等等。”
“公意又如何表达的?选举?街头抗议?抵制?‘公共利益’集团?美国产联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国会、行政机构或立法机关的游说者?策略、诉讼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是怎样的?”
“当人们主张自己的时候,他们通常被视为罪犯、失控者、疯子或革命者。”

——)夏利安人方式:夏利安人在他们的个人信仰和部落权威的运用之间发现共同之处

——)而现代美国人可能时常感到自己与凌驾他们之上的制度之间缺乏和谐一致。政府是“民有、民治、民享”的,但美国人可能怀疑政府为某个人所有、所治、所享。

这一段只是第一章的内容,刚看的时候没什么感觉,一群人讨论讨论反而有点别的想法。因为对于我们这样的知识分子,我们在直觉上不太喜欢权威。在现实中,讨厌某些老师,希望社会更平等,我们不想去拉关系或是其他的金钱活动,所以我们对权威也不太有好感。但是当我们直接进入讨论无政府主义者、社会主义者的理想时,我们又对这样某种程度上否认权威存在的说法发生疑问。
在争论中,我们发现权威和规范在社会中的出现是如此的自然。例如在司法中权威很自然的出现。人们要组成社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纠纷,当双方协商不成,形成僵局,他们就会去寻找第三者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且往往约定他们将会执行这个判决,服从这个判决。这个时候,因为双方的服从,意味着第三者身上自然而然就产生权威。权威就是一种令人服从的力量。
如果我们承认政府的本质就是权威,那么即使推翻、否认这种或那种形式的政府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社会中自然会产生权威,这个第三者也许是最公正,最有信用,最有聪明,最善良的人。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庞大,一个人已经不足以处理所有的社会问题了。所以权威从依靠一个人扩展为依靠一个组织,也许这个组织是依据法律建立的政府,有它的权力和职责。
另一方法,是对规范的出现。有一天我突然观察到室友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行动。她是法硕协会的事务部的部长,这是一个很小的学术组织,各方面并没有形成什么规约章程。上周,协会要开会,需要她写一张借用教室的申请给老师签字。她突然想到,为什么大家都是随便手写一张申请书呢,为什么不做出一个word文档,正规的申请书,上面还有协会的标志。每次借用教室只需要打印这份统一的申请书,给老师签个字就行。也别碰到谁负责申请就随随便便写张可能还带着错别字的申请书让别人签字,不论是谁去申请教室他只要打印出这份标准化的申请书,然后拿给管理人签字就行。她还真写了这么份文本,然后把它发给会长保管。这件事情的发展非常有意思,会长最后决定让协会花一笔钱买个协会的硬盘来保存协会的文件,使这个组织在一届一届的学生间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这里引起我注意的是并没有人去和我的室友说要这么做,她只是对自己要写一份申请觉得很麻烦,而对之前的学生总是随便手写一张申请书感觉很不爽。她是自己想出来要做这样的标准化文本的。行为规范就这么诞生了。
我看室友做出这件事情的时候,就想到法律的起源。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规范,行为很好理解,重点在于规范。规范是指一般性,可以反复被使用,不是针对特定个人,而是针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例如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条规则在每一个需要确定公民住所的案件中都需要使用。它是从一次一次的判例中得到的一般性规则。而与规范相对应的就是非规范,是针对特定人,只对特定人有效力的。例如,“张文的住所为他的户籍所在地广东广州”。
室友在写一个统一文本的申请书时候,事实上就是在创制一种规范性的文件,本质上和法律是一样的。这张申请书是一个文本化的人类行为,有许多规范并没有形成文本而是由人类在社会中反复实践,反复在做的。这事实上也是存在着规范的。行为被人们反复进行就产生自己的权威,使得再要处理同样问题的后来者开始遵从、服从前者所规定的方式,使得后者自己选择以前者的方式来处理同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废除法制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
综上,权威的来源其实很多样,使别人服从的抽象的力量可能是源于暴力,可能是源于重复的行为以及重复的人类行为的书面化产物——法律,可能是源于对正义的追求而出现的对公正裁判的服从。我的同学提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就是除了人治和法治的两条道路之外,人们是否被限制住了去思考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呢。
当我继续顺着他的思考继续分析的时候,我回到一问题,这种学术分类只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描述,而且人类社会形成今天的结构(不论法治因素还是人治因素)根源于人类行为自身的可能性。虽然国家制度或是法律看起来都很抽象,但是它们的根源却很明确,就是社会本身。那么权威形成,权威对社会的调控,权威在社会出现纠纷时所扮演的角色,这些全都是基于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他们是人们能够选择的能够让社会顺利运转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管理的方式,应对自然所造成的不平等的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权威的出现在人类社会中是必然,那么政府的出现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只是政府本质上是权威,但是形式有不同而已。也就是说,否定权威的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被社会存在的现实否定掉了。
康奈尔大学的法学公开课第一讲就是司法独立。在致辞中,主办人就表达对法官们的感激之情,他们使得法律不是抽象的,是现实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

首先讨论社会之前有两个社会存在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不可回避的:1、资源的有限性;2、禀赋的差异。

法律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

上次上课的时候终于收录到那句有意思的话,中国共产党创党理念,如下:
民主自由救中国

Caroline

因为课时的限制,caroline关于case law的部分已经讲完,要转入statutes的部分。中国是没有case law的,应该说大陆法系都没有case law的传统,所以我们也没有。一边上课搞案子,一边看另一些美国法的书。其中一本是《契约即允诺》,这书很有意思,一会它从几个典型的案子里找出一条不错的原则,一路走进法哲学的高度去审视;一会又幸灾乐祸的拿几个特别的案子让这条原则显露破绽。
不知道是大陆法系的毛病还是中国自己法学教育的毛病,我们并不怎么强调从案件开始去理解法律,而是直接把一个做好的模型倒在我们身上了。任何法律的原理或范式(一般规则)都是源于不断积累的法律素材的归纳和提炼,如果不从现实中的一个一个分散的,不断重复又总有微小差别的事件中细致观察,是不可能理解被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的。而一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从认识的混乱中找到一条通往秩序的道路。
前段时间我都在看《理想国》,苏格拉底给这样的抽象出来的原则一个很好听的名字“理型”。其实提炼出这些抽象原则和把这些原则适用回去就像一个解释循环的过程,创造出语言,又用语言解释语言。Weinrib所言的“一个现象只能用其自身的术语来理解”。
以前小时候我会想所谓的“理解”是什么。每次做数学题目老师就会问理解了吗,我就很纳闷,什么叫做理解呢,如果我做对题目就是理解吗。当然不是。只是这种反复的在现实和抽象之间思考理解的努力要花很漫长的时间去形成,而我们小时候学习如此抽象的数学原则的时候,既没有参与它的形成,也没有参与它的应用(回归现实,回到现实理解)。
只有被简化得不能再简化的虚假的事件让我们去思考,其中的可能性已经被限定死。而且我发现大部分孩子都对它没有兴趣,而且我发现不单单是我讨厌,耶林也曾经说过他很讨厌这样的东西。当然他是说法律的,在他游历法学的天堂时,就有那么一面推理墙,里面的概念在虚设的事件里做着无意义的斗争,在一片不存在的假设里挑战自己的脑袋。
继续纪录一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美国并没有统一的契约法法典,它只有几个最重要的原则和许许多多先例。学者们曾经进行过两次契约法的重述,只是统一下思想而已,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仅仅依靠对原则的深入理解而做出判决。我在看《契约即允诺》的时候才明白人家的理解和思考之深入,例如胁迫和显失公平的问题,别人可以联系到经济窘迫和社会正义,财产权的合理性讨论,约定的财产权和以人的天赋、能力即人格为基础的财产权。哎哟,太厉害了。
“财产权机制反映了社会利益和对个人的尊重两者的调和,个人之间的合作受益于人们可以对任何权力所包含内容进行权衡这一思想的支持。确实,如果不承认所有源于所有权利机制对物的关系,那么对自己的人身和劳动的自然权利也就变得无效了,因为这些劳动是在外部世界发生的。”

可理解性

《私法的理念》 The Idea of Private Law
Ernest J. Weinrib
“对私法内在可理解性的漠视是令人吃惊的。一个现象只能用其自身的术语来理解,这种观点并非不常见。某些最有意义的人类生活现象,例如爱或者友谊,就是这样的可以理解的现象。如果有人说,为了某种令人满意的经验,与此同时,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重复谈判的交易成本,爱的要点就是效率的最大化。我们马上会认为这种说法是荒谬的。那种分析的术语掩盖了被分析事物的性质。用外在的目的(避免交易成本、效率)去解释爱必定是错误的,用外在目的借用的光,爱无法照亮我们的生活。爱就是它自己的目的,它自己就能够以其光芒照亮我们的生活。类似的,在这一方面,我认为私法就像爱。”
可理解性
解释循环现象

身份

梅因在《古代法》里面说出了几句名言,“社会进步的历程就是身份到契约的历程”,不过现代一些悲观的学者又说,“契约已死。”
我会想身份到底是什么呢。以前它是法律里规定的贵族、平民、奴隶,现在显然已经没有了。但是契约还是没有办法摆脱身份。例如单位招工愿意找具有名校学历的学生,老板只愿意找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干活,更别说政治斗争中整天都在说太子党了,这些不都是身份吗。双方订立契约(例如劳动合同,承揽合同,雇用等等)的前提是对方具有某种背景,具有某种身份。
暂且撇开如何应对不说,我在想身份意味着什么。最近我看到华尔街日报社关于薄谷开来的报道,报道的遣词造句挺有趣。例如,“他说薄谷开来知道上述文件的存在,并确信由朋友和顾问组成的家族‘内部圈子’里有人已经背叛她。”这句话里有两点让我觉得很有趣,第一个是“家族”还有一个是“背叛”。
首先是家族,苏格拉底在理想国里说过一个理想,妇女和儿童应该公有,不应该让人们组建家庭,并且阻止母亲认出自己的孩子。这样人们就不会被私利所影响,因为爱就和暴君一样残酷。但是爱又使得人的心灵完整,感受同情关怀善是人类重要的社会能力。而人类成长过程中对“爱”的理解却恰恰不可能来自于陌生人,只可能是他的家庭。家族中的成员即带着这种家的身份标记。正如从前的贵族总是有自己的家徽,把这些家徽打在车马上,打在服装上,作为一种带来利益和保护的标志。中国媒体会不会在关于薄熙来事件的正式报道里这么写,我还没有仔细求证过,不过我怀疑他们可能会避这个嫌。
法律上的贵族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家”却没有消失。因为人类本来就是有着强烈结群倾向的动物,人们组成团体享有这种爱和关怀,不论是浙商的团体,还是复旦的学联会,公司、企业、教会或则是一个家庭。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本来就有着一块灰色的无规则的地带,其中存在着一个关键因素:信赖。契约是因允诺而产生的信赖,而身份不过是依据其他更复杂的方式产生的信赖而已。
身份已经不被广泛的用于资源分配,因为身份不是一个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人们不要再被出生如此专横的自然因素统治。但是身份退位以后,走上前台的天赋、才智、外表,不也同样是自然的专横统治吗。

最近刚看完理想国,确实是一本值得读的好书。虽然苏格拉底满脑子奴隶主人,而且人的自由在他的国度里也无立锥之地,不过他仍然提出很多重要的东西,那个时代当之无愧的公共知识分子。
中国当下,公共知识分子这词都快要说烂了,但是也没见他们提出什么建设性意见。当然,要说问题容易,关键在怎么改,这在中国或者西方都是很不容易的。例如苏格拉底提出理想国的方案:哲学王的王者之治;柏拉图还真敢跑去一个国家实践,可怜他失败得太彻底,国王扬言要杀掉柏拉图。柏拉图只能灰溜溜的跑去另一个国家,决定著书反省,最终选择“法治”的道路,而放弃从前的王者之治。但是好歹人家也努力的去寻找改革的方法呀,中国的知识分子都跑哪里去了。作家圈子如今比娱乐圈还劲爆。
最近复旦有个教授帮韩寒说了两句话,被方舟子抓住猛力呛声好几天,最后教授很汗颜的赶紧撇清干系。接着由于方舟子打假韩寒事件,当年因为描写性爱大红大紫的木子美也抓住时机炒作自己。网友戏称“当年种下一杆炮友,今日收获一堆公知。”这年头中国知识分子真是不知道怎么说了。
中国大学确实不怎么样,但是不代表大学不重要。苏格拉底那年头,人们也不重视知识,公民常常嘲笑苏格拉底这样的人。“哲学家们就是一群用逻辑推理研究自己贫穷的家伙。”
但是等到社会出大麻烦的时候,束手无策的人们又期待某个聪明人想出点办法来。最近我才刚刚发现,哈耶克是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对政府提出有效改革建议的法学家之一。这位学者实在是太强,他不但是经济学家,还是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和政治学博士学位的家伙。这样的人无疑是苏格拉底所谓的有着极好天赋的应该成为国家护卫者的人。
按照他的想法,最好的教育应该给这样最好的人。但是剩下的教育资源怎么办?怎么选拔最好的人呢?当然他那年头这问题还不算突出。国家能有富余给这些禀赋极好的人以高等教育一样的东西,已经是足够,再没有更多气力去给全民教育。
现代社会就不同,我们的剩余财富益多,教育的分配就越是突出而紧张。每个人都应该得其所应得,但是谁来判断什么东西才是一个人所应得呢。例如教育,最好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最好的教育应该给天赋最好的学生,但是怎么决定他就是最好的学生呢。谁来决定,或者用什么制度来决定谁是最好的学生呢。苏格拉底认为哲学王能顺利决定这件事,但是柏拉图的实践已经彻底在现实中否定这个方式。那么我们转到法治来解决吧,设计一个制度,选拔出天赋最好的人,让他们得到最好的教育。这样一来,人们发明考试来分配资源,但是考试本身又使得应试教育毛病多多,被人诟病不止。
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人从来都在努力谈论教育改革、考试改革。因为法治是他们最基本的底线,他们可不想倒退回对哲学王的完全不可能实现的期待中。
在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后,人们打破层层身份的枷锁,才来到现代的法治社会,通过考试得到从社会底层直线上升到社会最高层的机会,这个法治社会对大部分人来说确实比起苏格拉底那个企图静止下来的理想国有希望得多吧。
教育资源分配本身又与之前所受教育息息相关。一个为打破头争那几个名额而在应试教育中浪费青春的学生还能有什么第二个选择吗,至少现在没有。好的学校和好的老师事实上,是很少见的。当我长到这年纪,不得不说,好的教育资源比我小时候所认为的要少得多得多。
所有人都关心教育,因为这无疑是一个人能够得到何种未来的基础。

法学院

最近法学院发生有意思的事情了。不知道是不是由于华东政法同届的学生把学校给搞了,学校把学费退回来,煽动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同学们为自己争取权利的热情。其实我本人处于搭便车状态。难道大家的第一场官司想要以告学校开场吗?
问题是很简单的,第一国家有没有拨款,第二拨款是给学校分配还是给学院分配还是国家一开始就说是给什么什么专业,第三如果是给我们的那么这笔钱去哪里了。
由于事件发起人是二班的学生,所以二班的辅导员就格外激动。不但把他们拉去开会,还给每个学生发短信。不过他有一句话让我觉得特别不舒服,说大家不要针对谁。我觉得这话很娱乐,话说身为法律人即使没有承认人性黑暗面的大度,但是说出这种话未免有点过分。假设法学院把这笔钱没用在我们身上,而是莫名其妙的做了教授老师学院的各种吃饭旅游的福利,那确实有挪用之嫌。我们不问学院要钱,那要去问谁要钱,问空气吗。难道我们问空气才叫不针对?
还有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刚开始的号召邮件是匿名的。匿名是让许多人觉得会误伤群众,我的好朋友就觉得他们未免有点狡猾,就像等着别人出头,他自己躲在后面。不过我觉得这是好理解的。告学校就像行政诉讼一样,理论上你是可以告政府的,就像理论上你是可以告学校的。但是现实是,政府会报复。所以按照行政法老师的说法,行政诉讼程序里总是会给够老百姓时间,去考虑到底要不要告政府,要不要来个鱼死网破。
法律的前进,正义的实现总是要付出血的代价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所以宪法学告诉我们,结社自由是重要的。让人们联合起来的自由去说,组成政党、工会、社会组织。单个的个人去对抗一个组织是很恐怖的,只有联合起来,积聚力量才有希望。所以我终于理解为什么要秘密结社了。还有《悲惨世界》的马利尤斯们的ABC友社里,他们那个像六翼的大天使一样散发着美丽光华的年轻领袖,是多么的具有号召力。
有一次宪法老师和我们提起中国共产党的当年立党时候的宣言之类的。我又记不得了,但是当时确实让我惊讶一把,那句话不是什么今年要加快XX建设之类的东西,而是一个超级有号召力,很有西方当年资产阶级革命味道的宣言,很有意思。换句话说,当年周恩来同志也曾经像雨果笔下那位有着六翼翅膀天使般的年轻学生一样,散发着正义的美丽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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